凱里市規(guī)范操辦酒席行為實施辦法
來源: | 作者:wjbc3111 | 發(fā)布時間: 2017-02-07 | 27541 次瀏覽 | 分享到:

    第六條 辦酒審批:   

 (一)國家公職人員操辦婚嫁酒,須由辦酒家庭中職務最高的黨員干部申報,事前填寫《凱里市干部職工操辦婚嫁酒申報表》,由申報人所在單位黨委(黨組)審批,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紀委(紀工委)備案。

 (二)群眾操辦婚嫁酒,須填寫《凱里市村(居、社區(qū))群眾操辦婚嫁酒申報表》,報村、組(居、社區(qū))審批,并報所在鎮(zhèn)(街道)社會事務辦備案。

 (三)操辦喪葬酒實行事后報備,以共同辦酒家庭中有黨員干部的分戶家庭為單位,由家庭中職務最高的人員在喪事后的10日內書面報備所在黨委(黨組)和有干部管轄權的紀委(紀工委)。報備內容:操辦喪事的基本情況(含本人位及職務、本人與去世人員的關系、辦事的時間和地點、共同辦理的人員、收取的禮金總額等);遵守廉潔自律的情況(含有無采取電話、短信、微信等方式通知管理和服務單位或個人;禮金分戶后本人收取的禮金總額和送禮人員范圍;有無管理和服務單位或個人送禮,如有須附送禮人員名單;有.無退還禮金,如有須附退還對象名單;有無占用管理服務對象的人力、物力等情況)。

    第七條  辦酒留痕。黨員干部辦酒應如實登記送禮人員、與本人關系、禮金數(shù)額,不得收受禮金不登記禮簿以規(guī)避監(jiān)督。多戶共同操辦喪事的,黨員干部所在家庭應主動分戶登記禮薄。

    第八條  嚴禁黨員、國家公職人員借他人名義操辦違規(guī)酒席。

    (一)黨、國家公職人員的父母、配偶、子女、兄弟姐妹違規(guī)操辦酒席時,本人應及時制止,未制止、制止不力或者以不知曉為由搪塞,造成違規(guī)酒席事實的,一律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。

    (二)家人操辦違規(guī)酒席,本人同事、朋友及管理服務對象參與送禮、幫忙、赴宴的,無論以誰的名義、規(guī)模大小、自身是否在場,均視為本人違規(guī)操辦酒席,一律從嚴從重處理。

第九條 嚴禁黨員、國家公職人員參與違規(guī)酒席。包括赴宴、送禮、幫忙、請客、收禮、接待客人等行為。

 

第三章  工作職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