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
來源:轉載 | 作者:wjbc3111 | 發(fā)布時間: 2015-07-22 | 28743 次瀏覽 | 分享到:
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


  第一百零四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(yè)務中玩忽職守,對違反本法規(guī)定的票據予以承兌、付款或者保證的,給予處分;造成重大損失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由于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,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  第一百零五條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,故意壓票,拖延支付的,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,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。
  票據的付款人故意壓票,拖延支付,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  第一百零六條依照本法規(guī)定承擔賠償責任以外的其他違反本法規(guī)定的行為,給他人造成損失的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

第七章 附則

  第一百零七條本法規(guī)定的各項期限的計算,適用民法通則關于計算期間的規(guī)定。
  按月計算期限的,按到期月的對日計算;無對日的,月末日為到期日。
  第一百零八條匯票、本票、支票的格式應當統(tǒng)一。
  票據憑證的格式和印制管理辦法,由中國人民銀行規(guī)定。
  第一百零九條票據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,由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本法制定,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。
  第一百一十條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。